国际上是怎样规定将国际标准订入国家标准的
标准知识 · 2026/10/27 · 1 次浏览
ISO/IEC导则21-1981(E)规定,将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订入国家标准一般有认可、封面、完全重印、翻译、重新制定、包括与引用六种方法。

国际标准订入国家标准的基本依据
国际标准是全球范围内协调技术规则的重要成果,但它本身并不自动成为某一国家的国家标准。一个国家是否采用、以何种方式采用某项国际标准,需要按照本国的标准化管理体制来决定。ISO/IEC导则21-1981(E)对这一做法给出了统一规定,明确了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将其订入(编入)采用国国家标准的一般方法,共归纳为六种。
这六种方法的共同目标,是让国家标准在内容上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同时保留采用国在编辑、结构乃至部分技术指标上的自主空间。采用程度的深浅、是否保留原文、是否重新起草,决定了应当选择哪一种方法。
六种通用的采用方法
认可法与封面法
认可法是由国家标准机构直接宣布某项国际标准为国家标准,具体做法是发布认可公告或通知。公告和通知中一般不附带国际标准的正文,也不在原标准文本上加注采用国家的编号。封面法则是在国际标准上加上采用国国家标准的编号,并附一简要说明和要求,如说明对原标准作了哪些编辑修改,以及如何贯彻等要求。
完全重印法与翻译法
完全重印法是把国际标准翻译或不作翻译,采用原标准标题重新印刷作为国家标准,并可在正文前面加一篇引言,作一些说明或指示、要求。翻译法则是国家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译文,可以用两种文字(原文和译文)或一种文字出版;采用时还可在前言中说明对被采用国际标准作了哪些编辑性修改,或作一些要求说明。
重新制定法与包括与引用法
重新制定法是根据某项国际标准重新起草国家标准,即把国际标准“熔入”国家标准之中,可作层次上的修改或结构上的变动,但一般要保留国际标准的主要指标,或基本上保留原结构格局。包括与引用法是制定国家标准时完全引用或部分引用国际标准的内容;根据国际标准的“包容”情况及专业深度,可以选择相关部分进行贯彻,其余部分不贯彻,也可只包括国际标准的一部分,其余根据需要补充新的内容和指标。
方法的选择与实际运用
这六种方法并非相互排斥,而是对采用程度不同的概括。从认可法、封面法到重新制定法、包括与引用法,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文本关系逐渐由“直接认同”转向“重新编写”。在标准化实践中,采用国际标准通常还要与本国的标准层级体系和编写规则衔接,例如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将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又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推荐性国家标准在编写时需遵循GB/T 1.1等编写规则。因此,是否采用、采用哪种方法,既要看国际标准与本国的适配程度,也要顾及编辑加工与结构安排的可操作性。
在国际层面,ISO与IEC在标准化分工上各有侧重,前者覆盖多数通用与工业领域,后者主要面向电工电子领域,两者联合发布的导则与标准为各国采用提供了共同遵循。理解这六种方法,有助于企业标准化人员判断一项国家标准与国际标准的关系,也能在采标、贯标工作中把握文本一致性与本国适用性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