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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
◎ 部分国产家用电器“三包”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电风扇、收录机 六种国产家用电器(包括进口零部件组装的家用电器)。 第二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必须严格执行《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 (1)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和销售; (2)不合格的原材料、零部件不准投料、组装; (3)国家已命令淘汰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4)没有产品质量标准、未经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的产品不准生产和销售; (5)不准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假冒商标。 第三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必须符合《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九条的 规定。经销企业在进货时,应对产品进行验收,明确产品的质量责任。 第四条 所有生产、经销企业都不得用搭配手段推销产量。没有标明制造单位的产品 不准上市销售。 第五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售出的产品在保修期限内发现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 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要求时,应由生产和经销企业负责对用户(消费者,下同)实行“ 三包”,即包修、包换、包退。 第六条 对已销售产品实行“三包”时,凡由生产企业自销的,由生产企业向用户负 责;凡是通过经销企业销售的,由经销企业向用户负责,不得推卸责任。生产企业和经销 企业之间应签订有关售后技术服务的协议。生产企业一次拨出一定费用用于“三包”,具 体办法由产销双方商定。生产企业提供的包修费,是包修期内包修的待支费用,要专款专 用。对未出售的库存“三包” 家用电器和已售出未到包修期的“三包”家用电器的包修 费,不能一年一结,应在包修期内连续使用。 第七条 彩色电视机、黑白电视机、电冰箱、电风扇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一年,主 要部件不低于三年;收录机的包修期,整机不低于半年,主要部件不低于一年。保修期均 从开具发票之日算起,不包括维修占用和因无零配件待修的时间(主要部件祥见附表)。 第八条 经销企业出售商品时应开箱通电验机,为顾客当面调试。 第九条 凡非因用户使用、保管不当发生的故障,不能正常使用者,在包修期内由指 定的维修服务部门实行免费修理(包括材费和工时费)。 第十条 在包修期内,如确属产品质量问题而出现的主要性能故障,在半年内修理三 次后仍无法达到合格标准的,可根据用户要求,免费调换同型号的产品,如无货更换,应 按原销售价退货。如用户不愿调换同型号产品而要求退货的,经销企业可适当收取折旧费 (收费标准见附表)。换货的包修期应从换货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确非使用不当,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用户造成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 企业应按《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的规定负责赔偿实际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由企业 主管机关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 任。 第十二条 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实行“三包”,但可以实行收费修理: 1、用户使用保管不当而损坏的; 2、自行拆动产品的; 3、无保修单或发票的; 4、保修单上填写的产品号和送修的产品号不符或涂改的; 5、降价销售的“处理品”。 第十三条 各部门、各地方应积极增设新的维修点,并加强管理,增添必要的设备和 工具,对维修人员要进行培训、考核,促进其不断提高维修质量。 第十四条 生产或经销企业售出的每件耐用消费品必须附有“包修单”和确定具备条 件的维修单位,为了保证维修单位所需产品零部件的供应,生产企业必须按售后技术服务 协议,提供足够的备品、备件和必要的技术支援。维修所需配件,在五年内生产企业必须 保证供应。因缺零配件在三个月内无法维修者,应按退、换处理。 第十五条 用户发现质量问题需要维修时,应首先与包修单中指定的就近维修服务部 门联系修理。对大件商品做到预约上门服务,维修服务部门必须认真进行修理。由于产品 质量太次或确属疑难故障,维修部门无法通过修复使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的,经销企业 应迅速与生产企业联系,由原生产企业承接处理。 第十六条 企业和维修服务部门应提高维修服务质量,认真为用户排忧解难。由于维 修服务部门工作不认真负责,维修质量和服务质量差而使用户不得不找生产企业修理的, 其往返运费和修理费应由维修服务部门承担。 第十七条 生产和经销企业的有关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监督部门以及 有关社会团体对生产、经销企业“三包”的执行情况应加强监督检查,对争议问题可按照 《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予以协调和仲裁;对违反本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 理。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实行。 附表: ━━━━━┳━━━━━━━━━┳━━━━━━━━━━━┳━━━━━┳━━━━━ 项目┃ 包修期(年) ┃ 主要部件名称 ┃ 折旧率 ┃ 备注 名称 ┃ 整机┃ 主要部件┃ ┃ % ┃ ━━━━━╋━━━╋━━━━━╋━━━━━━━━━━━╋━━━━━╋━━━━━ 彩色电视机┃ 1 ┃ 3 ┃显象管、行输出变压器、┃ 0.02 ┃折旧率按日 ┃ ┃ ┃高频头、集成电路、印 ┃ ┃计算。例如 ┃ ┃ ┃刷电路板 ┃ ┃价值500元 黑白电视机┃ 1 ┃ 3 ┃ 同 上 ┃ 0.01 ┃的电视机, 电冰箱 ┃ 1 ┃ 3 ┃压缩机、蒸发器、过滤器┃ 0.02 ┃半年内退货 ┃ ┃ ┃冷凝器、毛细管、温控器┃ ┃折旧费按 洗衣机 ┃ 1 ┃ 3 ┃电机、定时器、开关、 ┃ 0.01 ┃0.02%计算 ┃ ┃ ┃电容器 ┃ ┃即每日收折 电风扇 ┃ 1 ┃ 3 ┃ 同 上 ┃ 0.01 ┃旧费3角。 收录机 ┃ 0.5 ┃ 1 ┃磁头、马达、开关、电位┃ 0.02 ┃ ┃ ┃ ┃器、集成电路 ┃ ┃ ━━━━━┻━━━┻━━━━━┻━━━━━━━━━━━┻━━━━━┻━━━━━ 0079************************************************************************** ◎ 关于实施《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几项规定 为贯彻执行GB7718-87《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以下简称《标签标准》), 加强食 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利益,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凡制造、包装食品的国营、集体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 营企业和外资企业),都必须按照《标签标准》设计、印刷、使用标签。 第二条 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生产的所有包装食品,必须使用符合《标签标准》 的标签。如原使用标签不符合《标签标准》的要求,则应更换或另加补充标签。 第三条 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上缺少下列内容之一的 食品: 食品名称、厂名、净含量。 第四条 自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起, 市场上一律停止销售标签内容不符合《标签标 准》的食品;但销售单位在一九八八年一月一日前进货的包装食品,如符合卫生标准和本 《规定》第三条的要求,经当地主管部门批准可继续销售完毕。 第五条 出口转内销的包装食品应符合卫生标准和本《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第六条 国家标准局质量监督局负责监督《标签标准》的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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