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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Notic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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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部关于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 |
◎ 建设部关于保证技术标准出版质量的暂行规定 为了提高技术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出版质量,保证标准的正常施行,现作下列 规定: 一、必须在标准的内容和审批手续完全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规定和建设部门工业 产品标准化管理规定的要求后,方能将标准交付出版。 二、标准的编写、出版格式,工程建设标准必须符合工程建设标准编写和出版的统一 规定;建设部归口的工业产品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标 准出版印刷的规定》和《产品标准编写规定》。 三、标准中采用的计量单位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标准 中采用的物理量符号、代号和术语必须符合现行技术标准的规定;标准中数字的写法必须 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单位颁发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标准 中的标点符号必须符合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署颁发的《标 点符号用法》。 四、主编单位送交的标准出版稿应包括标准正文、条文说明的文稿和制版图。 标准的文稿应用钢笔、毛笔书写,也可铅印、打印、静电复印;不得出现红色、绿色 字迹,不得复写、油印、冷压复印。标准的制版图必须用黑色墨线图。 五、标准文稿和图稿中的字迹、标点符号、图线必须清晰,工整;易混淆的外文字母 的文种和字体应加以标注。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出版稿可退标准主编单位处理。 六、标准一经批准发布,内容不得再作任何修改;遇有特殊情况而需修改时,必须取 得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出版单位若发现有文字问题,可在商得标准批准部门同意后修改。 七、第一次印刷的标准,排版的最后一次校对清样应通过批准部门送交标准主编单位 校对。校对时应遵守国家出版事业管理局现行标准《校对符号及其用法》的规定。校对中 对出版稿的一切修改,必须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 八、标准的印刷和装订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的质量标准。 九、出版社应及时将标准印数报标准批准部门备案。标准重印应征得标准批准部门同 意。 十、除标准批准部门指定的出版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不得擅自以任何方式出版 标准,否则将追究其责任。 十一、本规定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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