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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人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
海 关 总 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家税务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 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对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人网用户进行资格审查的通知 2001年3月26日 署通发[2001]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委(厅)、国家税务局、工商局、 外汇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 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业部等部 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 2000年12月15日至今年3 月 开始在北京 、天津 、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口岸电 子执法系统 ”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办明电〔2001〕12号)要求,口岸电子执法系统计 划于今年 6月 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顺利进行,海关总署等六部门制发了关 于企业申领IC卡公告,现随文下发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海关、税务必经贸、工商、外汇、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口岸电 子执法系统的用户资格审查工作 , 指定有关分管部门专人负责,确保在2001年5月31 日 前完成本地区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推广工作。 二、成立口岸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在系统推广初期(约1~2周 时间 )联合对用户进行集中发卡 。各部门联合办公用房及有关后勤服务由各直属海关负 责解决。 三、各部门对企业用户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 (一)海关审核企业《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报关员证》; (二)外经贸部门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税务部门审核企业《税务登记证明(副本)》; (四)工商部门审核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 (五)外汇管理部门审核企业外汇核销资格; (六)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核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集中发卡工作期间,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只对企业递交的纸质证明文件进 行审核 ,事后再由各部门视情采取一定的方式对企业用户资格进行电子底账数据复核, 经复核有问题的即取消其用户资格 。 对集中发卡工作结束后申请入网的企业用户以及对 企业法人 、经营范围等有关数据资料发生变更的 ,由各有关部门在网上办理用户资格审 查和动态管理手续。 五、各单位要加强协作配合,提高工作效率,确保资格审查工作的顺利进行。集中 发卡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海关商有关部门确定后通知企业到指定的地点办理有关手续。 附件:海关总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 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告 抄送: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质 量技术监督局。 本署:署领导,办公厅、政法司、通关司、督察办,存档。 附件: 海 关 总 署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国 家税务总 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 告 2001年第1号 经国务院批准,海关总署、外经贸部、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国家工 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出入境检验局、铁道部、交通部、民航总局、信息产 业部等部门联合开发建设的口岸电子执法系统部分联网应用项目已于 2000年 12月15日至 今年 3月开始在北京 、天津、上海、广州地区进行试点。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 “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推广工作的通知 》(国办明电〔2001〕12号 )要求,口岸电子执 法系统计划于今年 6月 1日前在全国推广。为保证推广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进出口企业 申领入网IC卡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是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借助国家电信公网,将进出口业务信 息流 、资金流 、货物流的电子底账数据集中存放到一个公共数据中心,使国家行政管理 部门可以进行跨部门 、跨行业联网数据核查 ,企业可以上网办理报关、出口退税、结售 汇核销等手续 。该系统推广使用后 ,可为企业提供全天候、全方位网上服务,以加快报 关通关、出口收汇核销、出口退税速度,减少企业奔波劳累之苦,使进出口业务更方便、 更快捷,从而大大提高贸易效率,降低贸易成本。 二 、企业申请使用口岸电子执法系统必须经过有关管理部门的用户身份认证及资格 审查 ,以保证国家行政机关和 企业在网上开展信息交流和数据交换的安全。为便于企业 办理身份认证 ,海关 、外经贸、税务、工商、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成立口岸 电子执法系统企业用户资格联合审查组 ,在系统推广初期集中 1~2周工作时间对企业用 户进行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并颁发IC卡和电子证书。 三、 企业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需携带《企业法人营业执 照 (副本)》 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明(副本)》《中华人民共和 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或《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做关单位登记 注册证明 》和《 报关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外汇核销资格证 明等文件资料。 四、 办理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用户身份认证和资格审查的具体时间和地点由当地直属 海关南地方外经贸、税务、工商、外汇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确定后对外通知。 特此公告。 2001年3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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