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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关于印发《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00年2月22日 质技监局标发[2000]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技术监督)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直属标准 化技术委员会: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的有关规定,在充分征求地方和部门意见基础上,我 局组织制定了 《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 起施行。 附件: ◎ 关于强制性标准实行条文强制的若干规定 为使我国的标准化工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有关规定,对强制性标准的 范围和内容进行规范,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强制性地方标准。 二、强制性标准的形式 1.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 2.标准中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 三、强制性内容的范围 1. 有关国家安全的技术要求; 2.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3. 产品及产品生产 、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 电磁兼容等技术要 求; 4. 工程建设的质量 、安全、卫生、 环境保护要求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工程建设的其 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限值和环境质量要求; 6.保护动植物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要求; 7.防止欺骗、保护消费者利益的要求;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 四、强制性标准的表述方式 1.对于全文强制形式的标准在"前言"的第一段 2.对于条文强制形式的标准 ,应根据具体情况 , 在标准“前言”的第一段以黑体 字并采用下列方式之一写明: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多时 ,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 条 …… 为推荐性的,其余为强制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比推荐性条文少时 ,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第X条、第X 条 …… 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当标准中强制性条文与推荐性条文在数量上大致相同时,写明:“本标准的第X章、 第X条、第X条……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3. 标准的表格中有部分强制性技术指标时,在“前言’中只说明“表X的部分指标 强制”,并在该表内采用黑体字,用“表注”的方式具体说明。 五、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 1.强制性标准的编写方法按 GB/T1系列标准的规定; 2. 标准中的同一个条中不应向时出现强制性内容和推荐性内容(用表格方式表达 技术指标的情况除外)。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七、本规定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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