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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 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7月17日 国质检[2000] 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现将国家局制定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和《出入境检验检 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 理办法(试行)》停止执行。各局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国家局。 附件:一、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转单管理办法 附件一: ◎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方便企业,提高检验检疫报检工作效率,规范 出入境检验检疫电子报检(以下简称电子报检)行为,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报检是指报检人使用电子报检软件通过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 务平台将报检数据以电子方式传输给检验检疫机构,经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和检务人员 处理后,将受理报检信息反馈报检人,实现远程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的行为。 报检人包括自理报检人和代理报检人。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的电子 报检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 所辖地区电子报检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电子报检实行自愿原则,检验检疫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电子报检 工作。 第二章 电子报检的申请 第五条 申请电子报检的报检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报检的有关管理规定。 (二)已在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手续。 (三)具有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的报检员。 (四)具备开展电子报检的软硬件条件。 (五)在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机构办理电子业务开户手续。 第六条 报检人在申请开展电子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在检验检疫机构取得的报检人登记备案或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 (二)《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 (三)《电子业务开户登记表》。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对申请开展电子报检业务的报检人进行审查。经审查合 格的报检人可以开展电子报检业务。 第八条 实行电子报检的报检人(以下简称“电子报检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 经营地址等变更时,应及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电子报检 第九条 电子报检人应使用经国家质检总局评测合格并认可的电子报检软件进行电子 报检,不得使用未经国家质检总局测试认可的软件进行电子报 检。 第十条 电子报检人应确保电子报检信息真实、准确,不得发送无效报检信息。报检 人发送的 电子报检信息应与提供的报检单及随附单据有关内 容保持一致,因电子报检信息与报检单等书面单据 不一致而造成不受理报检等后果的,由报检人自负 其责。 第十一条 电子报检人须在规定的报检时限内将相关出入境货物的报检数据发送至报 检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十二条 对于合同或信用证中涉及检验检疫特殊条款和特殊要求的,电子报检人须 在电子报检申请中同时提出。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接收电子报检数据并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对报检数据的审核采取“先机审,后人审”的程序进行。首先由 CIQ2000 业务管理系统对报检人提交的电子报检数据进行自动审核, 通过后,交由检务人员审核。 第十五条 对经审核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并将报检号、施检部 门信息及所需随附单据的种类等信息反馈给电子报检人。 对经审核不符合报检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将不受理报检信息和不受理报检的原因 及修改要求等信息同时反馈给电子报检人。电子报检人可按照 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要求对报检数据修改后,再次报检。 第十六条 电子报检人接收受理报检信息后,应主动与检验检疫机构联系检验检疫事 宜。 第十七条 出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按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检验检疫 机构施检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 门负责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 予以修改或更换。 入境货物受理电子报检后,报检人应接受理报检信息的要求、在领取《入境货物通关 单》时,提交报检单和随附单据。检验检疫机构检务部门负责 按有关规定审核电子报检人所提交的报检单和随附单据,对不符合要求的,要求其予以修 改或更换。 第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对已发送的报检申请需更改或撤消报检时,应发送更改或撤消 报检申请。检验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施检部门完成检验检疫工作后,应将随附单据和检验检疫结 果及时交检务部门。检务部门应对随附单据进行复审,对不符 合要求的,应要求报检人修改或更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对电子报检人的管理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自理报检人以及负责报检、验货、取单等主要环节的代理报检人可按规定采用 电子报检方式。 (二)只负责向检验检疫机构送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的代理报检人暂采取准电子报检 方式,条件成熟后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准电子报检方式是指报检人将报检电子数据发送至检验检疫机构后,还需提交报检单 及随附单据,由检务人员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据与有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审核通过后, 方可完成报检手续的方式。 (三)对于连续5次发生报检信息不准确,造成报检信息错误的, 自动降为准电子报 检方式报检,需提交报检单及随附单据,经检务人员审核通过后,方可完成报检手续。若 连续10次保持数担准确,顺利通过检务人员审核,则自动转为电子报检方式。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电子报检人实施年度核查制度。电子报检人应于每年3 月31日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度审核报是书”,报告其上一年度的电子报 检情况。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检验检疫机构可暂停或取消报检人电子报检资格: (一)逾期未参加年度审核的; (二)有违反检验检疫有关规定行为的; (三)被撤消、解散的。 第二十三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实行公开竞争和测试认可制度,本 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鼓励电子报检软件开发商参加竞争,对测试认可的电子报检企 业端软件开发商的有关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一律使用国家质检总局建立的统一的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 务平台进行数据交换。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信息中心负责检验检疫电子业务服务平台的日常维护工作 应确保网络设备和数据存储与交换的安全,以保证电子报检业务正常运转。 第二十六条 电子报检工作中出现异常情况时,有关单位应相互配合,采取相应措施 保证相关工作的正常运作。 第二十七条 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开发商应及时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电子报检软件的 安装、使用与维护等技术支持。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电子报检企业端和签证端软件在应用及 维护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八条 电子报检人可随时向检验检疫机构反馈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使用、维护 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一、电子报检登记申请表(略) 二、年度审核报告书(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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