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
| 政策法规 Notice |
 |
|
|
|
|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下发《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的通知 2001年8月17日 国质检财[200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更好地做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工作,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 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32号)和《国家计 委、 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 [2001]1320号),总局制定了《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现与财政 部(财综[2001]32号)、国家计委(计价格[2001]1320号)文件一并下发给你们,请遵照 执行。 附件:一、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 复函 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题的通知 抄送:中国纤维检验局。 附件一: ◎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收费(以下简称棉检师考试收费)指棉花质量 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和《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工本费,是实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行 资格考试工作的资金来源。 第二条 为了加强对棉检师考试收费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关 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 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财综[2001]3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 本办法。 第二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及票据管理 第三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一律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收费票据 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到财政部收费票据监管中心统一购领后,经中国纤维检验局 发至各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的省级纤检机构(以下统称执收单位)使 用。执收单位应在当年收费工作完成后15日内将收费票据交还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四条 棉检师考试收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核定的收费标准,将其收费全 部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执收单位应在收费完成15 日内将所收费用全额汇入中国纤维检验局存款账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季度汇缴国家质量 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专户,并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上缴中央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 第五条 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计委核定的棉花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如有违章超标准收费或另立收据变相收费的,一经发现将按财经纪律严肃处理,并取消其 组织考试资格。 第六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应按规定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报送棉花质量检验师 考试方面的支出预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审核预算并将中央财政核拨的棉检 师考试收费拨入中国纤维检验局预算外资金支出专户。中国纤维检验局按批准的预算以及 核拨的资金安排支出。 第三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 第七条 1. 中国纤维检验局棉检师考试收费开支范围包括:考试样品制作、 征题、 命题、审题、入闱保密、试卷印刷与押运、阅卷登分、成绩统计发布、题库建立、考试巡 视、调研、会议、证件印制费以及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的其他支出;2 . 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棉检师考试收费支出范围包括:考试报名、租用考场、租用仪器、 租用实验室及考试服务与监督方面的费用。 第四章 棉检师考试收费的管理 第八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和各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 考试工作的单位,应严格遵守规定的开支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九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各执收单位应于年终向国家质检总局及财政部及时报送棉 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清况及财务报告书,报告书包括考试收费的收入、支出 节余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中国纤维检验局、各执收及有关单位应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国家质量监 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本办法的监督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纤维检验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二: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收取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等问题的复函( 略) 附件三: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 知(略)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