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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国质检检[2004]49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 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3.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存档。 附件2: ◎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管理,确保进 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规定了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报检、检疫查验、检疫处理与放行以及监督管理的工 作,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重箱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第17号局长令)。 4.受理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前,承运人、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报检人)填写《出/ 入境集 装箱报检单》或《入境货物报检单》(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集装箱)向检验检疫机关报检 也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报检。 接到入境集装箱报检后,检验检疫人员应审核报检人递交的《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 或《入境货物报检单》及随附资料、电子报检信息,审核集装箱装卸口岸的情况、集装箱 是否来自疫区、装载货物的数量、种类、包装材料情况、入境前是否采取过卫生处理措施 等。 报检人提交的报检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接受报检的检验检疫人员应受理报检。 5.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 对报检的集装箱重箱,由检验检疫机构确定抽查集装箱数和箱号,开箱检疫查验数量 应不低于检验检疫批箱量的5%。若入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加大查验数量: a.可能被病原微生物污染或有传染性嫌疑的; b.来自疫区的; c.可能匿有医学媒介的。 检验检疫机构确定需要抽查的箱数和箱号后,通知报检人将集装箱调至指定检验检疫 场地,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实施检验检疫。 6.集装箱卫生除害处理 进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a.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的; b.被传染病污染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c.途径检疫传染病疫区时启封装卸过货物的; d.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e.国家法律法规、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f.国家质检总局行政规章明确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7.检疫查验 对报检的集装箱装载的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时,如集装箱未经检验检疫,应在货物检验 检疫同时实施集装箱检疫查验。 7.1查验准备 根据集装箱所装载的货物性质、是否来自疫区等情况,在实施现场检验检疫前应准备 必要的器械、防护用品。 7.2开箱前检疫查验 开箱前,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与报检单据是否一致,查看集装箱箱体 是否完整,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 非洲大 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等。 7.3箱内检疫查验 7.3.1对实施过熏蒸处理的集装箱进行查验时, 应先对箱内熏蒸气体浓度进行检测, 发现熏蒸剂残留超过安全标准(5PPm)的,应立即关闭集装箱并移至安全地点进行通风散毒 后,方可实施检疫,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7.3.2开箱后,检查箱体、货物、包装、铺垫物、填充物等有无啮齿类动物、鼠咬痕、 鼠粪、鼠迹等;检查货物空隙、货物表面有无飞行或附着的蚊、蝇、游离蚤、蜱、螨、蜚 蠊等;箱内有无积水及可能滋生的蚊幼虫。如有,应及时采样,进行鉴定。 7.3.3开箱后应检查集装箱内是否夹带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废旧物品, 是 否夹带工业、生活垃圾等。 7.3.4对现场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应同时检疫检查有无动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 土 壤、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发现上述疫情应及时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7.3.5对于可能被致病微生物污染的集装箱,应进行微生物检测。 7.3.6对于装载放射源、可能超过放射性豁免水平的矿产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 国际 条约、贸易合同规定必须进行放射性检测货物的集装箱,应实施放射性检测。 7.3.7对于装载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或可能被有毒有害化学物品污染的集装箱, 应进行 化学污染检查。 7.4指运地结关(转关)集装箱检疫查验 指运地结关进境集装箱(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在进境口岸查验的集装箱除外), 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口岸登记后,根据集装箱外 表可能传带的有害生物种类实施检验检疫。 8.结果评定和处置 8.1判定 对于按照上述7.2至7.3项检疫查验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合格,对集装箱放行。否则, 判定为不合格,填写记录并按规定及时上报。 8.2处置 8.2.1扩大抽检比例 查验不合格的,对该批集装箱应扩大抽检比例继续查验,直至整批集装箱全部开箱查 验。 8.2.2卫生除害处理 查验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需实施卫生除害处理: a.携带土壤的; b.携带有医学媒介生物和其他医学生物的; c.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 草名录中所列有害生物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他有害生物的; d.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e.携带动物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的; f.载有腐败变质货物、食品的; g.被传染病污染的。 8.2.3其他无害化处理 查验发现被有害化学物质污染的集装箱必须采取冲洗、擦拭、酸碱中和、稀释等有效 清洁措施。 查验发现一般放射性超标的集装箱,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采取放置衰变法、表 面去污法、净化处理法等进行防辐射处理。 8.2.4退运、销毁等处理 查验发现以下情况之一的视情节销毁货物或将集装箱连同货物整体退运: a.夹带有旧服装、旧麻袋、旧塑料器具等物品的; b.严重超过放射性标准的且无法实施防辐射处理的货物的(不包括专用放射源); c.特殊物品包装泄漏或被污染的; d.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针对具体情况有明确规定的。 9.签发证书、归档 9.1检疫查验合格的,按照规定签发检验检疫证明或合格证书,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2经过卫生除害处理、其他无害化处理后符合检验检疫要求的集装箱, 按照规定签 发处理证书、合格证明,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3必须作销毁或退运处理的,签发相应的检验检疫证书,按照规定移交海关、 环保 部门处理或直接监督销毁,并将有关材料归档。 9.4对在检验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及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5对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要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lO.相关文件 10.1《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7号); 10.2《关于〈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检[2000]234 号); 10.3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4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10.5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335—2003); 10.6入出境特殊物品处理规程(SN/T 1279—2003)。 11.相关记录 《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 附:1.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原始记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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