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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等的通知 2004年11月12日 国质检检[2004]497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规范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总局制定了《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试行)》、《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和《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 作程序(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检验监管司 附件:1.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2.进境集装箱重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3.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抄送:局领导,办公厅,通关司,卫生司,动植司,检验司,存档。 附件3: ◎ 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试行) 1.目的 为加强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检验检疫工作,规范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管理 确保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检验检疫的工作质量,严防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的传入,制定本 工作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海运进境集装箱空箱的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 3.检验检疫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 3.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2000年第17号局长 令)。 4.受理申报 4.1预申报和报检 在集装箱运抵口岸或卸运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向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预 申报船名/航次、承运人、数量、清单、启运口岸和预计到达口岸的日期和时间, 卸运流 向、预堆放场站以及相关材料等。 集装箱卸运后,检验检疫机构受理进境空箱的报检手续,报检以同一海运提单号为一 报检批,报检手续可在查验后放行前办理。 4.2审核 4.2.1检验检疫机构集装箱施检部门审核有关单证,对来自检疫传染病疫区, 以及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集装箱,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 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并通知报检人联系卫生除害处理公司作卫生除害处理。 4.2.2根据提单确定抽查箱数和箱号,提单箱量为5个自然箱以下(含5箱)的, 全部检 查;箱量为6~100箱的,按不低于5%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10l~ 500箱的,按不低于3 %抽查(最低不少于5箱);500箱以上的,按不低于1%抽查(最低不少于15箱)。 有提供装 运前相关清洁卫生证明材料的,可考虑降低查验比例,甚至实行抽批查验。 4.2.3通知承运人或代理人在集装箱运抵口岸后,将4.2.1和4.2.2 确定的集装箱分别 卸运到卫生除害处理场和检疫查验场,并及时联系检验检疫机构人员作卫生除害处理监督 和现场查验。对卸运、分流和堆放于码头或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合格的各集装箱场站的集 装箱,由检验检疫机构培训的场站相关人员在出码头时或入场站时逐箱进行查验,检验检 疫机构实施抽查监督。 5.检疫查验 5.1查验准备 准备好检疫单证、记录单和现场检验检疫的工作器具,一般装备:工作服、手套、手 电筒、捕虫网、捕鼠器械及盛鼠(虫)标本容器、毒瓶、诱捕器(剂)、指形管、镊子、放大 镜、剪刀、白布等。 5.2检疫要求 5.2.1集装箱未携带啮齿动物、蚊、蝇、蟑螂等医学媒介生物。 5.2.2集装箱未被人类传染病和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 寄生虫病病原体污 染。 5.2.3集装箱未携带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5.2.4集装箱未携带动植物残留物。 5.2.5集装箱未携带土壤、动物尸体、废轮胎、垃圾、 旧服装以及国家禁止入境的其 他物品。 5.3现场查验 5.3.1箱体外表检疫查验。 5.3.1.1以目视方法核查集装箱箱号,查看集装箱箱体是否完整。 5.3.1.2检查集装箱箱体是否标有免疫牌。 5.3.1.3检查集装箱外表包括角件、叉车孔、地板下部等处是否带有软体动物(非洲大 蜗牛)、种子、杂草籽、土壤以及其他污染物。 5.3.2箱内检疫查验。 5.3.2.1检查箱内有无医学媒介生物或其粪便、足迹、咬痕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等, 若 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2检查箱内有无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土壤以及其他有害生物, 有无动物 尸体、动植物残留物等,若有要采样,进行分类鉴定。 5.3.2.3检查箱内有无被病原微生物或理化因子污染的可疑物, 如发现采样送实验室 检验。 5.3.3扩大查验比例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应扩大查验比例,特别是对上航次装载同批货物的 集装箱的查验,必要时,可全批查验。 5.4实验室检验 将现场检疫所扦取可疑物或截获的有害生物进行室内分离、培养和鉴定。 6.检疫处理 经检疫发现有不符合检疫要求的,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处理通知单 ,对发现箱实施检疫处理。 6.1对不符合5.2.1、5.2.2、5.2.3要求的集装箱,逐箱进行卫生除害处理。 6.2对不符合5.2.4要求的集装箱,进行清扫,清扫物集中除害处理或销毁处理,属于 木包装,按有关规定执行。 6.3不符合5.2.5要求的集装箱,发现物作销毁处理并对发现部位作熏蒸或喷洒等除害 处理;难于做销毁处理的,连同集装箱作退回处理。 7.放行 经检验检疫合格或卫生除害处理合格后,应报检人要求出具《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 及相关单证放行。 8.监督管理 8.1检验检疫机构考核登记的集装箱场站, 应配有不少于两名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 格的相关人员,负责在接箱过程中逐箱检验,发现有5.3项所列的疫情, 及时联系检验检 疫机构处理,并按要求如实填报有关检疫和处理记录(参见附3)。 8.2检验检疫机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方式检查各集装箱场站和码头的检验情况。 8.3对卫生除害处理工作实施监督。 9.资料归档 9.1对在检疫中发现的疫情和有毒有害物质按规定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9.2按规定做好质量分析工作。 9.3对完成检疫的进境集装箱空箱资料,统一归档保存(原始记录参见附2)。 10.相关文件 10.1《关于执行〈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 国检检 [2000]234号); 10.2《出入境集装箱检验检疫操作规程》(SN/T 1102—2002); 10.3《入出境集装箱卫生检疫查验规程》(SN/T 1235—2003)。 附:1.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工作流程图(略) 2.进境集装箱空箱检疫原始记录表(略) 3.进境集装箱空箱场站检验检疫记录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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