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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关于进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有关规定的通知 2005年9月12日 国质检检[2005]314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根据新《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为了确保进出口煤炭安全、卫生、环保质量 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确保国家经济安全和环境安全,总局决定进一步加强进出口 煤炭检验监管工作,调整、改进、完善出口煤炭检验监管模式,强化源头控制和过程控制 完善产地、口岸协调配合的检验监管机制,并加强和规范对进口煤炭的检验监管。现通知 如下: 一、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煤炭的检验监管工作,各地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职能 分工对进出口煤炭实施检验和监督管理。 二、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实行质量诚信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制度。 根据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遵守国家质量管理法律、法规情况,及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信誉 度状况进行诚信等级评估,并结合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对涉及安全、 卫生、环保质量指标的自控能力,实施不同条件要求的检验监管方式。 三、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所在地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诚信评价和 分级动态管理工作及日常检验监管工作。根据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涉及安全、卫生、环 保项目的风险程度及企业质量诚信情况,实施A、B、C 不同级别的分级管理的检验监管方 式,对其生产加工的出口煤炭中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的控制过程进行监管, 并定期出具检查监管通报。对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实施质量诚信评价和分级动态管理的 分级条件及检验监管方式如下: (一)列入A级管理的企业为精煤生产企业, 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 规及国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质量诚信度高;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获得ISO 9000 质量体系认证或具备相应的质量保证能力;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 效;选煤工艺能够保证出口煤炭品质稳定;出口煤炭2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 环保质量事故;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二)列入B级管理的企业为加工自产原煤的出口煤炭生产企业、 部分洗选的出口煤炭 生产企业及未列入A级的精煤生产企业, 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 家质检总局的相关规定;质量诚信度较高;具有较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配备有足够的雷 管和铁器清除装置,且运行有效;出口煤炭1年内未发生过重大涉及安全、卫生、 环保质 量事故;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三)列入C级管理的企业为收购原煤加工出口煤炭的煤炭集运站及未列入A级、B 级的 其他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其应具备下列条件: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质检总局 的相关规定;质量诚信度一般;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配备有足够的雷管和铁器清除 装置,且运行有效;为其提供原煤的矿点必须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普查核准,普查核准的 重点是雷管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质量指标;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项目符 合相关国家技术规范要求。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年度审核 依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对出口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外来杂物清除工作进行监督管 理,并对A级、B级、C级企业实施动态监督管理。对列入分级管理的A级企业采取抽查方式 实施检验监管;对列入分级管理的B级企业实施驻矿(站)检验监管;对列入分级管理的C级 企业实施驻矿(站)检验监管,并对其出口煤炭中的硫、磷等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有害 元素含量进行专项检测。 四、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在口岸进出口煤炭的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按有关标准 对进出口煤炭进行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并依照相关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对进出口 煤炭涉及安全、卫生、环保的项目进行检验监管。对于进口煤炭,如在卸货过程中发现安 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应通知港务部门暂停卸货,并责成收货人在检验检疫工作人员 的监管下进行有效处理;对于出口煤炭,应加强对经营企业除杂工作和质量验收情况的监 督管理,确保进入口岸堆场的出口煤炭按煤种分别堆放,且有明显标识,避免混堆。 五、出口煤炭生产加工企业在每批出口煤炭装车发货前,凭出口合同或其主管部门下 达的出口计划,以及企业自检合格单,到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申报并办理《出境货物换证凭 单》。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已经实施监管,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环保强制性技术要求 的出口煤炭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受理出口煤炭报检,同时要求出口煤炭经营企业提供外贸合同、信用 证、发票及出口煤炭经营企业的煤炭质量验收报告等有关单证;单证不全的,口岸检验检 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出口配煤的,出口煤炭经营企业还应提供配煤方案、货物垛位和装 载方式等资料。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煤炭《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电子转单的数量进 行核销。原车过轨(过境)的出口煤炭,实行产地检验、口岸查验的管理方式。 六、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之间应建立信息快速传递机制并实施电子 信息化方式,及时互通进出口煤炭检验监管工作信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每半年分别进行 一次进口煤炭质量分析和出口煤炭质量分析,并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出口煤炭质量分析 同时抄送相关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各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将收集到的进出口煤炭安全、卫 生、环保质量问题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对涉及安全、卫生、环保问题严重 的进出口煤炭发布预警通报。 抄送:总局领导,办公厅、法规司、通关司,存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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