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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2007 年 4 月 5 日 国质检通(2007) 149 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保障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国 家质检总局在总结《关于印发〈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试行)的通知》(国质检通(2004)506 号) 执行情况的基础上, 再次组织进行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 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上报总局。 附件: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附件: ◎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 建设,保证检验检疫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检验检疫工作实 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是指供人员、货物、物品和交通运输工具直接出入(国、 关、边)境的港口、机场、车站、跨境通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建设、验收及其管理工作。 第四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专业技术用房、查验场 所、检疫处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 第五条 行政办公业务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行使管理职能所需的办公、会议、接待 文印、报检、值班、计算机管理、资料存放、档案存放、物品存储等用房。 第六条 专业技术用房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运用专业技术和设备 , 开展检验、 检疫、 测试、鉴定、 医学留验、隔离、预防接种、检疫处理、媒介生物监测、 本底媒介存放、 实验室检测、样品预处理、样品存放、截留物品存放、药品器械存储、检疫圈养、驯养、 信息化工程、视频监控等业务所需的用房和场所。 第七条 查验场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人员、货物、物品、交通运输工具等受 理申报以及开展咨询、检验、检疫、查验、监测、监管(含查封、扣押货物储存)等所需 的工作场所。 第八条 检疫处理场所是指为消除疫情疫病风险或潜在危害,防止传染病传播、动植 物病虫害传入传出,对检验检疫对象采取生物、物理、化学等处理措施的工作场所。 第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应与口岸主体工程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 投资、统一验收。 第十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参与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可行性研究、建设规划和初步设计, 负责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预验收工作。 第十一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海港、空港 公路、铁路口岸的不同特点和检验检疫工作实际需要,分别制定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 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以下简称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附 1、2 、3 、4) 。 第二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二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国家口岸(开放)发展规划,协调地方政府,参 与做好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协调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以口岸功能、设计规模为基础 以预测的检验检疫业务量及相应核算的检验检疫人员数量为依据,以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 要并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口岸其他查验单位工作条件相协调为原则。 第十四条 口岸功能、设计规模是指口岸规划管理部门公布的口岸出入境货物、集装 箱设计吞吐能力及出入境交通工具、旅客最大设计流量。 第十五条 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是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需接受检验检疫监管的 出入境人员、货物、交通运输工具数量及在口岸范围内需接受检疫监督的单位、人员数量 第十六条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根据辖区内口岸检验检疫业务量核算。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核算不足 15 人的,以 15 人核算。 第十七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中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 核定以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量为基础,结合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 作人员数量确定,并适度兼顾地方经济发展水平。 海港、空港、铁路、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人均所需用房面积数量详见附 1 、2 、3 、4。 第十八条 经济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 定可以适当高于本规定附所列标准,经济欠发达地区口岸的检验检疫行政办公业务用房和 专业技术用房面积的核定可以适当低于本规定附所列标准,但人均面积不低于 23 平方米 第十九条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应当符合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规范的要求,内容包括:检验检疫设施的名称、功能和建设要求等。 第二十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协调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落实口岸检验检疫设施 规划、设计和建设方案,发现问题及时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按本规定核算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工作人员数量、制定 检验检疫设施建设方案,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方可对外提供;并将口岸检验检疫设施规 划、设计和建设进展情况及时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章 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程序,参加国家 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 第二十三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参加地方政府组织的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预验收工作 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意见,并在预验收纪要中 列明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发现与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预验 收纪要。 第二十四条 直属检验检疫局应当在预验收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预验收情况书 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五条 国家质检总局参加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检查、对照口岸检验检 疫设施建设规范和地方政府预验收纪耍,对口岸检验检疫设施组织验收,有关直属检验检 疫局应积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验收工作中,发现新问题或预验收存 在问题尚未解决的,提出整改意见,并在验收纪要中列明存在问题及整改措施;发现与口 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严重不符的,不予签署验收纪要。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易址、扩建、改建,出口加工区、保税区、保税物 流园区(中心)、跨境工业园区,进出境集装箱/车辆检查场(含后续监管场所)、 进出 境货物(含国际邮包、快件)监管点、季节性口岸、临时开放口岸、专用码头、已开放港 口口岸范围内新建外贸作业区或涉外码头等检验检疫设施建设,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国家对外开放口岸的卫生监督(标准) 、 出入境动植物检疫隔离场( 圃)以及应对突发事件设施等建设,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质检总局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在国家对外开放口岸规划、设计、建设和验收过程中,各直属检验检疫 局应预先做好检验检疫仪器、设备等购置的预算工作,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 建设管理规定(试行)》(国质检通[2004] 506 号)同时废止。 附: 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2.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4.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附 1: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港口岸功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 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含集装 箱,下同,略)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 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海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每年 可同时完成 990 人次、24 艘次船舶、51525 吨货物和 3435 箱次标准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任务。 第五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 = 年出入境人员量/990 × 0.2 + 年出入境船舶量/24 × 0.2 + 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1525 × 0.3 + 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3435 × 0.3 本公式中的:0.2 、0.2 、0.3 、0.3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海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 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 之和应为 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海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 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82 平方米。 第七条 海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 82 平 方米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五条 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海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 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 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 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 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 名旅客 1m<上标 2>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 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 前方请接受人 / 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 中英文上 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 × 30cm, 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 体为 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 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推荐规格为 200cm × 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以下统称:规格 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 300cm × 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制作, 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 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 150m 、宽 8Om 、高 110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 前方 150cm 处,推荐规格为 150cm × 10cm,并明示 “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 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 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 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 客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 60 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 150cm 、宽 50cm 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 中文字体为黑体, 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 志牌(以下统称:规格 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 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 150cm, 侧面长 150cm, 高 110cm, 台面宽 60cm 。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 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 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 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海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 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 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 15 分钟,平均查验时间 5 分钟为前提,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 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 2m<上标 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人出境检疫查验有 关事项;按规格 B 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 C 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 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 150cm 、 宽 80cm 、高 50cm,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 3 (即:每查验台 15 分钟内可完成 3 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 于安装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 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 40cm × 40cm × 70cm 。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 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 检疫处理、 截留物品贮存、 样品存储、预防接种、 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 医 学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 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 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 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 、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 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 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 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空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 地面积不低于 10000m<上标 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 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m<上标 2>。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 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 D 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大于 5m 、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 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 5 辆集装 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 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 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 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 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 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 离不少于 5Om, 面积不少于 1000m<上标 2>。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 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 150cm 、宽 50cm, 涂印“检 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 理业务操作;按规格 E 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海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 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外贸大宗散货专用堆场应当建设配备自动机械取制样设备,满足准确、 快速取制样的需要。 第三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 值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 及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五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四条所述功能 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六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数 据)、 水、电(弱电) 、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船舶检疫设施 第三十七条 海港口岸水域应当设置出入境船舶检疫现场设施,包括入境船舶检疫锚 地和检疫处理设施。 第三十八条 入境船舶检疫锚地数量、位置及面积,由口岸主管部门会商检验检疫机 构确定,并铺设检疫浮标加以明示。 第三十九条 海港口岸应当配备检验检疫人员前往检疫错地实施查验工作所需的交通 船舶(艇),并指定检疫交通船舶(艇)的专用停靠码头(泊位)。 第四十条 海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船舶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船舶污水、 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水域或泊位)。 第四十一条 海港口岸应在船舶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科 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四十二条 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及其污水、垃圾、压舱水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 检疫处理药品、器械的存储和操作设施。 第四十三条 海港口岸应当在船舶停靠码头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船舶检疫 以及对供应船舶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内陆江河、界河口岸检验检疫设 施的规划、设计、建设、 验收及其管 理工作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五条 海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 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六条 海港货运口岸出入境船员检验检疫查验设施,可结合口岸实际,参照本 规范执行。 附 2: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空港口岸功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 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 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 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航空器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空港客运、货运口岸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 每年可同时完成 26900 人次、200 架次飞机、581 吨货物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 = 年出入境人员量/26900 × 0.4 + 年出入境飞机量/200 × 0 4 + 年出入境货物吨数/581 × 0.2 本公式中的: 0.4 、0.4 、0.2 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上述权重系数根据全国空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 检验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 之和应为 1 。 出入境货物包括集装箱运输、非集装箱运输、航空运输邮件等。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空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 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52m<上标 2>。 第七条 空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 52m< 上标 2>的方法计算, 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空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 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 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 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 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 名旅客 1m<上标 2> 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 前方请接受人/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 列 , 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 × 3Om, 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 体 , 英文字体 为 Times New Roman ( 以下统称 : 规格 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推荐规格 为 200cm × 120cm,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以下统称:规格 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 300cm × 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制作, 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 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 150cm 、宽80cm 、高 110cm, 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 卡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 前方 150cm 处,推荐规格为 150cm × 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 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 防接种证书、 健康证明或其 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150cm;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 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 客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 60 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 150cm、宽 50cm , 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 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 志牌(以下统称:规格 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 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 150cm, 侧面长 150cm,高 110cm,台面宽 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 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 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入境旅客行李提取 处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空港口岸旅客通道出境旅客行李托运处 前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 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 15 分钟,平均查验时间 5 分钟为前提,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 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 2m<上标 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 关事项;按规格 B 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 C 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 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 150cm 、 宽 80cm 、高 50cm, 配备可以有 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 3 (即:每查验台 15 分钟内可完成 3 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 于安装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迸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 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 40cm × 40cm × 70cm。 第十九条 号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 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检疫处理、截留物品贮存、样 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媒 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 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 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 、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窥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 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 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 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空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 地面积不低于 10000m<上标 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 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m<上标 2>。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擎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 D 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大于 5m 、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 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 5 辆集装 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 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 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 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 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 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 离不少于 50m, 面积不少于 1000m<上标 2>。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擎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人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 150cm 、宽 50cm, 涂印“检 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 理业务操作;按规格 E 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空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 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 班、接待、视频监控、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 抽样工具存放、检疫处 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 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航空器检疫设施 第三十六条 空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航空器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航空器污 水、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停机坪)。 第三十七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航空器及其污水飞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 理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空港口岸应在航空器检疫监管区域内设置电子(视频)监管设施,满足 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九条 空港口岸应当在停机坪附近设置相关用房和场所,保障航空器检疫以及 对供应航空器饮用水、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空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 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 3: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路口岸功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 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 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督 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 现场设道,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 每年可同时完成 75028 人次、 2734 辆次机动车辆、 36975 吨货物和 2465 箱次标准集 装箱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 = 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 0.25+ 年出入境机动车辆量 /2734 × 0.25 + 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 × 0.25 + 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 × 0.25 本公式中的: 0.25 、 0.25 、 0.25 、 0.25 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公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 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 应为 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公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 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60m<上标 2>。 第七条 公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 60m < 上标 2>的方法计算, 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 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 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 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 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 名旅客 1m<上标 2> 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 前方请接受入/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Quarantine Inspection Ahead”;中英文上下排 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 × 3Om, 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以下统称:规格 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人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推荐规格为 200cm × 120cm, 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 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以下统称:规格 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 300cm × 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制作, 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 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 150m 、宽 8Om 、高 110m, 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 前方 150cm 处,推荐规格为 150cm × 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 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 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150cm ; 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 候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 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 最大客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 60 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 ; 推荐规格为长 150cm 、 宽 50cm, 左侧上下排列涂印 " 中国检验检疫 " 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 中文字体 为黑体, 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 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 可以采用电子式 或灯箱式标志牌(以下统称:规格 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 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 150cm, 侧面长 150cm, 高 110cm, 台面宽 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 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面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 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 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公路口岸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后方 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 15 分钟 , 平均查验时间 5 分钟为前提,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 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 2m<上标 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验有 关事项,按 规格 B 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 C 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 物,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 150cm 、 宽 80cm 、高 50cm, 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 3 (即:每查验台 15 分钟内可完成 3 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 于安装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 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 40cm × 40cm × 70cm 。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 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 检疫处理、 截留物品贮存、 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 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 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 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 面平整、 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 ; 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 应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 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公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 地面积不低于 10000m<上标 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 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m<上标 2>。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 D 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大于 5m 、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 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 5 辆集装 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 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 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 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 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公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 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 离不少于 50m, 面积不少于1000m<上标 2>。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元病媒生物擎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入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 150cm 、宽 50cm, 涂印“检 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 理业务操作;按规格 E 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公, 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码头、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 屏监控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 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 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 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公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机动车 辆通道和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公路口岸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的 最前端,是监测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体温,接受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健康申报, 医学巡查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检疫监管出入境机动车辆司乘人员携带物品,检疫监 管出入境机动车辆的场所。 第三十八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5 米,通道路面平整、硬化, 通道数的设立以机动车辆最长候检时间 10 分钟,每辆机动车辆查验时间 10 秒为前提, 按照 10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机动车辆最大流量值,除以常数 60 计算(即:一条通道 10 分钟内查验的机动车辆数量为 60 辆)。 第三十九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一侧,用于向旅客告知入出境检疫查 验有关事项;按规格 B 制作。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安装 测温设备,对出入境司乘人员实施体温监测。 电子通道闸口: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毗邻查验间,用于对出入 境机动车辆实行电子放行。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机动车辆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用于全部出入境机动车 辆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四十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检疫处理场所包括机动车辆轮胎消毒池和机动车辆检疫处 理场。 轮胎消毒池:设置于入境口岸区域内最前端的车流节点处,道路状况良好,交通顺畅 对全部出入境机动车辆轮胎实施消毒。同周边生产生活区域、设施直线距离不少于 50m, 并配套建设配药工作间(轮胎消毒池和配药工作间技术要求见第六章附则)。 检疫处理场:位于口岸内生产、生活、办公区的下风方向,面积不低于 500m<上标 2 >; 场区及进出场通道完全封闭,且进出场通道相互隔离,确保对须经检疫处理的机动车 辆实施有效监管。 第四十一条 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和检疫处理场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包 括查验间,现场办公室,档案室,动植物及其产品处理室,截留物品贮存室,预防接种室 签证室,应急处理(诊疗)室,稽查办公室,更衣休息室,值班室。 第四十二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出入境机动车辆通道 和检疫处理场现场办公、业务和休息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 明确。 第四十三条 查验间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机动车辆通道检疫场所,保证出入境检验检 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通道;其他检验检疫业务用房就 近设置于查验通道。 第四十四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轮胎消毒池及其附属设施设计技术要求。 一、货车轮胎消毒池: 1. 轮胎消毒池的宽度等同于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 5.74~6.3米; 3. 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货车轮胎的周长; 4.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 0.30 米; 5.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 12~15°。(当坡度为 12°,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 水面的长度为 6.3 米,截面积为 1.47 平方米;当坡度为 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 度为 5.74 米,截面积为 1.38 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 10 米, 坡度 为 5°~6°。 二、客车、小汽车轮胎消毒池: 1. 轮胎消毒池的宽度 = 道路的宽度,并在道路两侧建设挡水墙; 2.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面的长度为 3.87~4.35 米; 3. 消毒池浸水槽底部为水平平面,底部长度为小车轮胎的周长; 4.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水深为 0.25 米; 5. 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坡度为12°~15°(当坡度为 12°,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 度为 4.35 米,截面积为 0.79 平方米;当坡度为 15°,轮胎消毒池浸水槽的长度为 3 .87 米,截面积为 0.73 平方米);轮胎消毒池浸水槽上的坡长为 8 米,坡度为 5°~6°. 三、轮胎消毒池配套建设的配药间: 1. 面积:60 平方米,墙厚:30 厘米; 2. 内部装修:地面和墙面贴瓷砖,瓷砖有较好的防酸防腐蚀功能; 3. 电源:配备三相动力电源和两相低压电源; 4. 电源、电线及开关要防水、防酸、防腐蚀,并有漏电保护。 四、有充足的自来水水源和通畅的给、排水系统,给水管道直径为10厘米。 第四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应根据公路口岸实际情况,设计建设自动感应式的机 动车辆检疫处理场;在条件具备的口岸,设计建设轮胎消毒池、检疫处理场综合设备,实 现机动车辆论套消毒、检疫处理一次性作业。 第四十七条 公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构 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第四十八条 公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查验区有关标志,可根据实际情 况标注中文和邻国语言文字。 附 4: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铁路口岸功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包括检验检疫用房(含行政办公 业务、专业技术用房)、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 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中,应根据口岸客运、货运特点及检验检疫监管 工作需要选择性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 现场设施、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铁路客运、货运口岸检验检疫设施建设。 第二章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 第四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工作量及人员编制核算,每名检验检疫人员 每年可同时完成 75028 人次、 1210 厢次火车、36975 吨货物和 2465 箱次标准集装箱 的检验检疫任务。 第五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工作所需人员数量,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 = 年出入境人员量/75028 × 0.2 + 年出入境火车量/1210 × 0.2+ 年出入境货物吨数/36975 × 0.3 + 年出入境标准集装箱/2465 × 0.3 本公式中的: 0.3 、0.2 、0.3 、0.2 为各项检验检疫任务权重系数的推荐值。 权重系数根据全国铁路口岸从事不同检验检疫任务的人员平均比例确定,各直属检验 检疫局可根据辖区内检验检疫人员实际分配情况,酌情调整上述权重系数,权重系数之和 应为 1。 出入境货物系指非集装箱运输的货物。 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数以等式右侧计算结果的整数计。 第六条 依据当前全国铁路口岸检验检疫人员数量及检验检疫用房面积,核算出每人 检验检疫用房平均面积为 60m<上标 2>。 第七条 铁路口岸检验检疫用房的总面积应当按照本规范第五条核算人数乘以 60m< 上标 2> 的方法计算,并依据《国家对外开放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第 五条、第六条规定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三章 出人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八条 铁路客运口岸应当规划、设计和建设相互分离、完全封闭的出境旅客通道和 入境旅客通道,并分别设置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九条 出入境旅客及其携带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旅客候检区、查验通道、旅客 携带物查验区、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位于口岸出入境旅客通道最前端,应当保证通风 透气、光照充足,是出入境旅客等候健康申报及体温监测,接受医学巡查的场所。 第十一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从查验通道前候检线向外延伸计算,其面积 以旅客最长候检时间 15 分钟为前提,依照每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每 名旅客 1m<上标 2> 候检面积计算。 第十二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配套设施包括: 引导牌:位于出入境旅客通道起点至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之间;内容为中文“ 前方请接受人 / 出境检疫查验”, 英文 “ Quarantine Inspection Adead”; 中英文 上下排列,引导牌推荐规格为 100cm × 30cm, 颜色为蓝底白字,中文字体为黑体,英文 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以下统称:规格 A)。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向旅客告知人出境检疫查验有关事项 推荐规格为 200cm × 80cm, 颜色为蓝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以 下统称:规格 B)。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有关公告;推荐规格为 300cm × 100cm(以下统称:规格 C)。 宣传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传染病预防宣传;按规格 C 制作, 可选择设置电子显示屏。 健康咨询台:用于出入境人员健康咨询,可选择设置电子触摸屏。 填卡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用于张贴健康申明卡填写式样、出入境旅 客填写健康申明卡;推荐规格为长 150m 、宽 8Om 、高 110m,涂印“出入境健康申明卡 填写处”中英文字样。 候检线:在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平行涂印于距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台正 前方 150cm 处 ,推荐规格为 150cm × 10cm,并明示“请在黄线外候检”中英文字样。 第十三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候检区域正后方处 是监测出入境旅客体温,接受出入境旅客健康申报,核查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 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的场所。 第十四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宽度为 150m; 通道数的设立以旅客最长候 检时间 15 分钟,每名旅客查验时间 15 秒为前提,按照 15 分钟内出境或入境旅客最大 客流量值,除以常数60计算(即:一条通道 15 分钟内查验的旅客数量为60名)。 第十五条 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正上方;推荐规格为长 150cm 、宽 50cm 左侧上下排列涂印“中国检验检疫”中英文字样,颜色为蓝底白字, 中文字体为黑体, 英文字体为 Times New Roman,右侧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徽标,可以采用电子式或灯箱式标 志牌(以下统称:规格 D)。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两侧,应当保证光线充足,用于核查预防 接种证书、健康证明或其他相关国际旅行卫生证件;推荐规格为矩尺型,正面长 150cm, 侧面长 150cm,高 110cm,台面宽 60cm。 测温设备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处,用于安装测温设备,对出入 境旅客实施体温监测。 通道护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前方两侧,护栏与查验台间隔等宽,用 于全部出入境旅客有序进入、通过查验通道;推荐规格高 110cm。 第十六条 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位于铁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 道后方;出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应当位于铁路口岸出入境旅客检验检疫查验通道 后方,是检疫监管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核查携带、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的 场所。 第十七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以每名被抽查旅客等候时间最长 15 分钟,平均查验时间 5 分钟为前提,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 抽查比例,再乘以每名被抽查旅客人均 2m<上标 2>等候查验面积计算。 第十八条 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正上方处;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向旅客告知人出境检疫查验有 关事项;按规格 B 制作。 公告栏: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按规格 C 制作。 查验台: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区两侧;用于检疫查验出入境旅客携带物 核查携带动物、伴侣动物的检疫证书及疫苗接种证书;推荐规格长 150cm 、宽 80cm 、 高 50cm, 配备可以有效阻断外部视线的活动挡板; 数量根据第十五条有关内容, 依照 15 分钟内出或入境旅客最大客流量乘以抽查比例,再除以常数 3(即:每查验台 15 分 钟内可完成 3 人次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工作)计算。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设置区: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前端,用 于安装 X 光机、核和辐射检测仪器,对出入境旅客携带物实施查验。 禁止进出境物品投弃箱:位于出入境旅客携带物检验检疫查验区,明示“禁止进出境 物品投弃箱”中英文字样,推荐规格 40cm × 40cm × 70cm。 第十九条 出入境旅客通道旁应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现场办公、 值班、接待、更衣休息、档案存储、视频监控、检验监测、 检疫处理、 截留物品贮存、 样品存储、预防接种、医学检查、隔离留验、医学消毒、现场快速检测、应急处理、医学 媒介监测、药品器械存储、检疫犬圈养等。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十九条所述功能需要 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位置应毗邻于相应的旅客通道检验检疫场所,保 证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器具及设备直接、迅速、无障碍的进出查验区域。 第二十二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四章 出入境货物堆场检验检疫现场设施 第二十三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规划、设计和建设封闭的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地,堆场地 面平整、硬化处理,防鼠措施到位,库房设计合理;废旧物品、鲜活冷冻品(含食品)应 分别设置专用堆场或仓库,相互隔离。 第二十四条 外贸货物专用堆场应当设置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现场设施,包括:货物 检验检疫查验区、检疫处理区、电子监管设施、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及其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十五条 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面积应与铁路口岸货物和集装箱吞吐量相适应,场 地面积不低于 10000m<上标 2>;场地内划分设置符合要求、相对隔离的拆箱、分拣场地, 场地面积不低于 1000m<上标 2>。 第二十六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生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冷冻(冷藏)集装箱的辅助制冷设施及防火、防汛、防盗设施; (三)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二十七条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入口处;参照规格 D 制作。 查验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集装箱、货物的检验检疫查验操作 规格宽大于 5m 、与集装箱拖车架等高(约 150cm)、长度以至少能够同时对 5 辆集装 箱卡车实施查验为宜,台体涂印“中国检验检疫”及中国检验检疫徽标(以下统称:规格 E)。 监管仓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查验区,用于存放实施查封、扣押以及待进一步 检验、检疫、鉴定的货物。监管仓库容积适当,适合叉车等机械工具现场操作。根据实际 内部设置隔离区域,用于存放不同监管要求的货物,并符合有关安全技术防范要求。监管 仓库外墙涂印“检验检疫监管仓库”字样。 第二十八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完全封闭的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主要功能是 对出入境货物、集装箱进行检疫处理(包括熏蒸、消毒、热处理、除鼠、除虫等)。 第二十九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应当位于港区办公、生活区的下风方向,相隔距 离不少于 5Om,面积不少于 1000m<上标 2>。 第三十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要求: (一) 地面平整、坚固、硬化,无病媒,物孳生地,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具备有效的防 鼠设施与防鼠带; (二) 设有污水处理及排放设施,设有垃圾存储与处理设施,上述设施应符合国家相 关标准。 第三十一条 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配套设施包括: 标志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人口处,标示检疫处理区域;按规格 D 制作。 告示牌: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周边;推荐规格长 150cm 、宽 50cm, 涂印“检 疫处理作业危险,请勿靠近”中英文字样。 检疫处理平台: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车载集装箱及内容货物的检疫处 理业务操作;按规格 E 建设。 熏蒸处理库: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热处理; 要求密闭良好,容积适当,技术指标参照附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三十二条 铁路货运口岸应当设置电子监管设施,包括堆场和通道卡口的视屏监控 系统和箱号、车号识别系统,满足科学监管和快速放行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出入境货物堆场应当配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主要用于:办公、值 班、接待、档案存储、更衣休息、样品前处理、样品存贮、现场检测、检验及抽样工具存 放、检疫处理药品存储、器械存储等。 第三十四条 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配备的数量、面积应以满足第三十三条所述功能 需要为原则;各用房应根据用途相对独立,区域界限明确。 第三十五条 根据检验检疫现场业务用房用途,应配备和完善相应的通讯(视音频、 数据)、 水、电(弱电)、污水处理、负压、视频监控等配套设施。 第五章 出入境列车检疫现场设施 第三十六条 铁路口岸应当划定(指定)列车熏蒸、消毒、除鼠、杀虫和列车污水、 垃圾检疫处理的专用作业区(专用轨道)。 第三十七条 铁路口岸应当在列车及其污水、垃圾检疫处理作业区附近配备检疫处理 药品、器械的存储、操作设施。 第三十八条 铁路口岸应当在国际站台附近设置相关场所,保障对供应列车饮用水、 食品(蔬菜)等实施现场检验检疫的需要。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铁路口岸媒介生物本底调查等卫生监督及配套设施建设由检验检疫机 构商口岸主管部门确定。 附 5: 出入境检验检疫熏蒸处理库技术要求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熏蒸处理库应位于出入境货物检疫处理区内,用于散货、木质包装等熏蒸及 热处理,包括熏蒸库房、施药室、控制室以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二章 熏蒸库房技术要求 第二条 熏蒸库房是用于存放熏蒸对象并对其实施熏蒸处理的场所。库房规格分小、 中、大三种,库房内部容积分别为 40 立方米、 80 立方米和 120 立方米, 库房内部高 度不低于 3 米。 第三条 熏蒸库房要求密闭性能良好,墙壁、天花板和地面无裂缝,表面光滑坚实, 墙面披 2cm 以上水泥层,墙体、天花板、地面需进行防水处理, 保证库房内墙面不吸附 熏蒸剂以及被熏蒸剂穿透。库房顶层建设隔热层, 内部地面比库房外地面至少高 15 厘 米。 第四条 熏蒸库房大门向外开启,门前应铺设坡度合适的斜坡,大门尺寸适宜,以方 便叉车等机械装卸工具进出库房作业。 第五条 熏蒸库房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源,照明设备应具备防爆功能。排 气和照明控制设施开关设在相邻的控制室。库房外设置夜间作业照明设施。 第六条 熏蒸库房应配套建设消防水池、沙池、消防栓等消防设施,满足消防安全要 求。 第三章 施药室技术要求 第七条 施药室是用于存放现场熏蒸药物和进行熏蒸操作的场所,面积不小子 6 平 方米,密闭性能要求良好,顶层建设隔热层,室内地面比室外地面至少高 15 厘米。 第八条 施药室设置双重铁门,向室外开启,并符合防火、防盗要求。 第九条 施药室内设置排气设备、照明设备用电源,照明设施应具备防爆功能。排气 和照明设施控制开关设在相邻的控制室。 第十条 根据需要,一个施药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使用。 第四章 控制室技术要求 第十一条 控制室是检验检疫工作人只对熏蒸处理进行操作和监控的场所,面积不小 于 15 平方米,与熏蒸库房、施药室相邻建设。 第十二条 控制室与熏蒸库房、施药室之间的间隔墙设置密封的防爆观察玻璃窗,窗 体长 200cm,高 100cm,窗下离地面 120cm,通过观察窗应能观察库房、施药室内排气设 施运作情况。控制室内靠近熏蒸库房观察窗一侧设置电源接口,用于安装温度、浓度监测 等仪器设备。 &nbs, p; 第十三条 控制室内设置排气、照明和空调设备电源,其中,排气开关设在控制室外 控制室内安装熏蒸库房、施药室的排气、照明设施控制开关。 第十四条 根据需要,一个控制室可对应多个熏蒸库房和施药室使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熏蒸处理库建设参考示意图如下。略 第十六条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根据口岸熏蒸处理业务量,具体确定熏蒸处理库的熏蒸 库数量和容积,以及施药室、控制室的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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