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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6号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96号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已经 2007 年 5 月 30 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7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 2007 年 6 月 28 日 ◎ 口岸艾滋病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国境口岸艾滋病的预防、控制工作,保障人体健康和口岸公共卫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 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口岸艾滋病的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口岸艾滋病 预防控制工作,负责制定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总体规划,对全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 进行组织、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 责制定所辖口岸区域艾滋病预防控制的工作计划,对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进行组织、 协调和管理,实施检疫、监测、疫情报告及控制、开展宣传教育。 第五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配合当地政府做好艾滋病预防控制工作,与地方各级卫生 行政主管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安机关、边防检查机关等建立协作机制,将口岸监 控艾滋病的措施与地方的预防控制行动计划接轨,共同做好口岸艾滋病预防控制及病毒感 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监控工作。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入境口岸加强艾滋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工作,对入出境 人员有针对性地提供艾滋病防治的咨询和指导,并设立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口岸检疫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入出境人员以及人出境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 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物品(以下简称特殊物品)的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入出境人员,在入境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 构申报,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对其进行健康咨询,同时应当通知 其目的地的检验检疫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部门。 第九条 在境外居住 1 年以上的中国公民, 入境时应当到检验检疫机构设立的口岸 艾滋病监测点进行健康检查或者领取艾滋病检测申请单,1 个月内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或 者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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